2015年7月10日 星期五

規範之所以重要就是在這種時候

昨天我接獲不願具名人士的訊息,讓我知道我去年因為眼睛看不清楚情緒低落去罕病基金會諮商的一些細節,居然被當下與我諮商的工作人員洩漏給不相干人士知悉,我整個覺得WTF。

我修過心理學,也知道心理師、社工從業人員是必須得要恪守很嚴格的規範,甚至晤談內容都應該保密,除非我同意你透露給別人知道,你才可以用化名的方式透露。

噢,如果你不知道要保密,還是忘記了保密,又或是要說不清楚必須得保密,我可以現在立刻給你這個連結《社會工作倫理守則》
http://www.nusw.org.tw/modules/tadnews/page.php?nsn=287

一、社會工作師對案主的倫理守則

1.6、社會工作師應保守業務秘密;案主縱已死亡,社工師仍須重視其隱私權利。案主或第三人聲請查閱個案社會工作紀錄,應符合社會工作倫理及政府法規;否則社會工作者得拒絕資訊之公開。但有下列特殊情況時保密須受到限制:

a.隱私權為案主所有,案主有權親自或透過監護人或法律代表而決定放棄時。
b.涉及有緊急的危險性,基於保護案主本人或其他第三者合法權益時。
c.社會工作師負有警告責任時。
d.社會工作師負有法律規定相關報告責任時。
e.案主有致命危險的傳染疾病時。
f.評估案主有自殺危險時。
g.案主涉及刑案時。


請問一下,我對於我有可能看不見的焦慮心情,是哪一點違反到保密須受限制的要件了?請問一下什麼時候密室一對一對談的內容,是可以不經由我的同意,也沒有徵詢我的意見,就直接告訴第三者?


如果我知道當日對談的內容會被所謂的專業人員洩漏出去,我絕對不會在心情低落的時候去基金會找你諮商或者聊天。


更甚者,我懷疑你的從業倫理,我也懷疑是否別人的隱私會從你口中說出去,這是同樣一套邏輯罷了。


我希望你能夠有好的說詞,或者能夠改正你的行為,言盡於此。


最後,你這樣的行為,很!差!勁!